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6號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被 告 林禾盛 被 告 透明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等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及營業所分別在桃園市及新北市三重區,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