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反 訴 原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太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2,4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7,231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