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玟華 上列上訴人蔡玟華與被上訴人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