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反訴 原告 資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吳仁翔律師 反訴 被告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零玖拾叁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