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 告 金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岑 被 告 郭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郭俊龍應遷讓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房屋返還全體共有人。查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附近於民國105 年6 月間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54,799 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16,513,957元(計算式:106.68 平方公尺×每 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154,799 元=16,513,9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土地價值6,617,600 元(計算式:188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176,000 元×應有部分40分之8 =6,617,600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系爭房屋價值為9,896,357 元(計算式:16,513,957元-6,617,600 元=9,896,357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96,3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