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7號上 訴 人 中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賴增銓 人 下一層 被 上訴人 豐楠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6年1月25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