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譓伊律師 陳威勳律師 被 告 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被 告 Mega Cloud VR Investment Ltd.(BIV) 被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 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3項、第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Mega Cloud VR Investment Ltd.、樫埜由 昭之主事務所及住所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而被告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於本案繫屬時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