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0號聲 請 人 鴻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振吉 代 理 人 廖珮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何嘉倫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蔡國安 │玉山銀行永│104年10月25 │117,600元 │CA4526683 │ │ │ │ │和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