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2號聲 請 人 黃金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28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 趙進國 │永豐商業銀│105 年1 月10│ 300,000元│ 6970621 │ │ │ │ │行泰山分行│日 │ │ │ │ ├───┼─────┼─────┼──────┼─────┼─────┼──┤ │ 002 │ 陳清長 │三重區農會│105年1月15日│ 59,580元│ 1522849 │ │ │ │ │ │ │ │ │ │ ├───┼─────┼─────┼──────┼─────┼─────┼──┤ │ 003 │ 欣宜商行 │華南商業銀│105年1月15日│ 264,600元│ 2985551 │ │ │ │ │行五股分行│ │ │ │ │ ├───┼─────┼─────┼──────┼─────┼─────┼──┤ │ 004 │ 林火塗 │板信商業銀│105年1月27日│ 82,400元│ 0273754 │ │ │ │ │行樹林分行│ │ │ │ │ ├───┼─────┼─────┼──────┼─────┼─────┼──┤ │ 005 │ 游凱銘 │聯邦商業銀│105年1月10日│ 192,190元│ 4210076 │ │ │ │ │行林口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