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603號聲 請 人 京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艷艷 代 理 人 丁彥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支票附表應更正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105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附表「編號001、發票人京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板信銀行三重分行、發票日105年3月8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400,000元、支票號碼SC0402352」為誤引,應予刪除,更正後之附表如本件附 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1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京發開發建│板信銀行三│105年3月31日│80,960元 │SC0402373 │ │ │ │設股份有限│重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 │002 │京發開發建│板信銀行三│105年3月31日│23,760元 │SC0402374 │ │ │ │設股份有限│重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