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呂沛霖 相 對 人 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06年9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117,373 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6年9月1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 (預告工資、資遣費、工資 (職務加給) 、加班費及未修特別休假工資等)以新台幣 117,373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 117,373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