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1號上 訴 人 范羽榛 被上訴人 頂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9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