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38號原 告 朱郁儒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麒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請求屬非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