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 告 林國正 被 告 陳榮泰即萊泰國際倉儲物流企業社 江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陳榮泰即萊泰國際倉儲物流企業社之地址為「雲林縣○○市○○路000 巷0 弄00號4 樓」,被告江建德之地址為「彰化縣○○鄉○○路0 段000 巷00號」,且被告陳榮泰即萊泰國際倉儲物流企業社、江建德之住所分別係於雲林縣、彰化縣,有被告2 人之戶籍謄本、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28、29、31頁)。故被告於起訴時未住居於本院轄區內,而係住於雲林縣、彰化縣境內。又被告並未指定原告固定之辦公處所,係每次送貨前指定原告應送達之地址,亦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