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 陳友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 訴字第8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上訴人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新台幣(下同)壹佰零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部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至於請求開立服務證書部份,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