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57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債 務 人 李雪琴 債 務 人 潘欽陵 一、債務人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雪琴、潘欽陵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億肆仟壹佰貳拾玖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陸拾捌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