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80號債 權 人 大鴻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債 務 人 涂智維 債 務 人 涂天麟 債 務 人 何添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涂智維經債務人涂天麟、何添財之同意代簽姓名於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之釋明資料。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