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號債 權 人 台灣大昌華嘉供應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福倫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入出境資料所示,債務人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協達自出境後迄今仍未入境,又支付命令不得為國外或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故本件支付命令並無可合法收送送達之人。債權人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