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25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債 務 人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債 務 人 傅家森 債 務 人 潘銘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叁仟叁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叁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