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896號債 權 人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永祥 債 務 人 曹瀞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本件債權催告第三人曹芳慈給付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