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91號債 權 人 黃正炘 債 務 人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原買賣契約內容、已付商品貨款之證明、已通知債務人解除契約之證明、已將商品退還債務人之證明。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