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債 權 人 劉金霞 債 務 人 蘇志誠 債 務 人 重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家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