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債 權 人 金茂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茂庭 債 務 人 宏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文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用印之聲請狀正本(本件聲請狀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