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73號債 權 人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債 務 人 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債務人所開立之兩張支票,金額合計新台幣1,526,907 元,因發票票日為106 年5 月10日,尚未屆至,因督促程序本質上屬非訟程序,似不宜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規定,故債權人就系爭兩張支票票款請求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