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66號聲 請 人 李文玄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36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11~78ND000014 │4 │4000│ │ ├──┼──────────────┼──────────────┼───┼────┼───┤ │0002│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300~78ND000303 │4 │4000│ │ ├──┼──────────────┼──────────────┼───┼────┼───┤ │0003│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034~78ND001037 │4 │4000│ │ ├──┼──────────────┼──────────────┼───┼────┼───┤ │0004│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E000025 │1 │1000│ │ │ │ │ │ │0 │ │ ├──┼──────────────┼──────────────┼───┼────┼───┤ │0005│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E000290~78NE000293 │4 │4000│ │ │ │ │ │ │0 │ │ ├──┼──────────────┼──────────────┼───┼────┼───┤ │0006│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E000568~78NE000582 │15 │1500│ │ │ │ │ │ │00 │ │ ├──┼──────────────┼──────────────┼───┼────┼───┤ │0007│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E001418~78NE001424 │7 │7000│ │ │ │ │ │ │0 │ │ ├──┼──────────────┼──────────────┼───┼────┼───┤ │0008│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4 │1 │900 │ │ ├──┼──────────────┼──────────────┼───┼────┼───┤ │0009│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61 │1 │90 │ │ ├──┼──────────────┼──────────────┼───┼────┼───┤ │0010│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134 │1 │370 │ │ ├──┼──────────────┼──────────────┼───┼────┼───┤ │0011│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217 │1 │808 │ │ ├──┼──────────────┼──────────────┼───┼────┼───┤ │0012│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485~80ND002497 │13 │1300│ │ │ │ │ │ │0 │ │ ├──┼──────────────┼──────────────┼───┼────┼───┤ │0013│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3412~80ND003425 │14 │1400│ │ │ │ │ │ │0 │ │ ├──┼──────────────┼──────────────┼───┼────┼───┤ │0014│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E001899~80NE001908 │10 │1000│ │ │ │ │ │ │00 │ │ ├──┼──────────────┼──────────────┼───┼────┼───┤ │0015│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E002534~80NE002538 │5 │5000│ │ │ │ │ │ │0 │ │ ├──┼──────────────┼──────────────┼───┼────┼───┤ │0016│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404 │1 │667 │ │ ├──┼──────────────┼──────────────┼───┼────┼───┤ │0017│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492 │1 │878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