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4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曹廣照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 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12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13   理 由 14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5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16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17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18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19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20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21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2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6月7日以106年度消23 債更字第8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 24 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 25 月為1期,第1期至第2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129 26 元,第28期第72期每期清償17,729元,共計6年即72期,總 27 清償金額為1,017,288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28 總額3,134,685元之32.45%;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29 權本金1,213,932元之83.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30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3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10,885元,扣除 32 必要生活費用919,776元後,並無可處分所得。另參 第一頁1 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機車(車號:BKC-167; 2 2002年出廠)及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 有保單解約價值共計8,326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 4 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 5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6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7 限公司函(債務人於該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第三 8 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債務人非要保 9 人)、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與債務人 10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在卷可參。從而, 11 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高於法院裁 12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應 13 足資認定。 14   (二)又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佶軒食品有限公司,係有薪資、 15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16 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40,035元(含薪資、津貼、獎 17 金,係按106年1月至12月薪資總額平均計算),有薪 18 資表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19   (三)債務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三峽區,而債務人於更生方 20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係以個人月支出 21 約17,219元,加計二名子女(現年分別為21歲、17 22 歲,尚在就學中)扶養費每月14,395元,總計31,614 23 元,雖高於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 24 107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14,385元 25 (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 26 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惟內政部所公布之 27 最低生活費用,為社會救助法所定之用以衡量社會救 28 助之標準,尚非得逕作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更生 29 事件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之唯一依據;而本院審視 30 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包含房租6,500 31 元、交通費1,500元、電話費550元、膳食費7,500 32 元、勞健保費1,169元,本院審酌目前社會經濟及消 33 費物價等因素,應認債務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 第二頁1 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至債務人每月支出 2 子女扶養費用14,395元部分,債務人主張長女現在校 3 住宿,其每月給付扶養費7,900元、次女現與前配偶 4 同住,其每月給付扶養費6,495元,本院參酌前述新 5 北市最低基本生活費用,堪認上述扶養費用支出尚屬 6 合理。 7   (四)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可處分所得為 8 40,035元,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 9 31,614元後,尚餘8,421元,加計其於第三人南山人 10 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價值8,326元分72期納入 11 更生方案中(平均每期加計115元)為8,536元,而其 12 提出8,129元用於更生方案還款之更生方案,已將每 13 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提出九成以 14 上餘額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為增加還款金額,並 15 按其長女自完成大學學業之時點(即預估自更生方案 16 第28期起),分階段將所節省之每月扶養費加計至每 17 月清償金額中,於第28期開始增加還款金額為17,729 18 元,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 19 償之能事。 20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21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22      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23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債務人 24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25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26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27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 28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29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30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31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32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33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第三頁1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2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   官提出異議。 4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5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6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曹廣照之更生方案 7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17,288元。 2.總清償比例:32.45%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2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至第27期每 期清償8,129元,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7,729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 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 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01、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5.69%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2,088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4,555元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8.03%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1,466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196元 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8.07%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656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431元 0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3.75%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1,118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2,438元 05、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488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064元 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3.29%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1,080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2,356元 07、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91%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968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2,111元 08、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頁(續上頁) 1 債權比率:3.26%  第1期至第27期每期分配金額:265元 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578元 參、補充說明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 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 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 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3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 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 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