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81號聲 請 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杇柴 相 對 人 蔣麗萍 關 係 人 蔣達基即旺來精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 104 年1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旺來精品商行即蔣達基之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4年10月28日,並依法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旺來精品商行即蔣達基於106 年4 月6 日簽發面 額1,440 萬、到期日為106 年6 月25日之本票一紙。詎屆 期聲請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