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83號聲 請 人 林豐儀 相 對 人 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潘欽陵 相 對 人 林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並非相對人潘欽陵,應補正相對人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