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43號聲 請 人 和新小貨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相 對 人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崇維 相 對 人 何崇維 相 對 人 林玉珊 相 對 人 江沛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林玉珊、江沛蓉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