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2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大台北液化瓦斯行 兼法定代理 李文毅 人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覃蓮美 游民楷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怡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191號裁定准予在案。 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有相對人同年月4日之民事陳報狀在 卷可稽,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