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伊瓦地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峯 相 對 人 采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80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6年3月13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此有相對人提出蓋有本院收件章之民事起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