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1號 原 告 陳清笛 被 告 楊巧慧即峻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所簽立之工程合約同意書請求被告給付報酬。而依原告所提出上開工程合約同意書書第十條約定:「甲、乙雙方如有爭議,以台北地方法院為審理機關。」。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