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原 告 薪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藍潔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佳秀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黎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聖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