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聲 請 人 黃駿睿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1 )×43×10=1,720 )。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4 年5 月3 日起至106 年5 月2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6 年5 月2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債權人於前置調解時所提出之調解條件為何、又未能接受前開調解條件之原因為何?以及究竟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事實,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名下所有坐落於基隆市中山區德安段等12筆土地之最新交易現值約為若干,另應說明何以不變賣前開土地以供償還債務等事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鑑價報告)到院供參。 八、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現是否仍於鬍鬚張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又係擔任何職務、每天工作時數、每月工作天數、每月可領取之薪資約為若干?等事項,並應提出僱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自106 年2 月迄今之薪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所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其項目為何?以及每月可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匯入款項之金融機關存摺內頁等)。 十、聲請人應具體說明何以有居住於安置機構之必要,並應提出每月實際繳交居住費用7,000 元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應提出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二、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四、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