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5號聲 請 人 黃文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張芝婷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45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5人×10份×43元=6,450 元)。 二、請補正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正本到院。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主張其債務總金額為7,375,475 元,應詳實說明各項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信用卡消費或信用貸款債務之詳細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永豐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對於永豐銀行所提出「180 期、利率0%、每期還款12,425元」之協商方案,究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門牌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如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 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財產目錄狀況: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4 年11月2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六、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聲請人主張扶養黃奕達、黃承佑,請就上開2 人每月所需扶養費各1 萬元,提出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並說明分擔扶養上開2 人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七、聲請人前2年之收入: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4 年11月2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主張其104 年於文境通運有限公司薪資共288,000 元、105 年於佳境通運有限公司薪資共288,000 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是否仍受雇於「漁家莊自助餐」?如是,請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等),並就每月薪資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4 年11月20日」(包括先前於文境及佳境通運有限公司)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上開相關證明文件等為證,並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前2年之必要支出: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伙食費每月6,000 元、電話費1,300 元、加油費1,000 元、雜項支出2,000 元、扶養費每月共2 萬元、職業工會每月2,157 元等項,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請補正上開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至少提出最近6 個月內之單據),並表列成冊,及列出各項目支出之數額及計算方法,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二)請說明上開支出除聲請人負擔外,尚有何人共同分擔?各自分擔之金額及比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九、其餘陳報事項: (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