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聲 請 人 蔡美秀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美秀自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其陳述略以:聲請人目前之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2,251,110元,對於 金融機構負債。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商銀)為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分180期,每月5,917元之清償方案,但未包含對4家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務,因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任職於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被扣薪3分之1,每月實領薪資22,671元,然每月尚須支出水電瓦斯費1,375元、第四台500元、網路費400元 、電話費500元、膳食費6,600元、交通費2,640元、日常支 出1,000元,及於兒子成年後,與妹妹及兒子平均分擔後之 房屋租金6,000元,因而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並提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至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 清冊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3月1日 士院彩95執如字第18762號執行命令、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 摺、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水費轉帳代繳收據、電費收據、石油氣費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上網費明細單、家和有限電視繳費單等影本為證據。 二、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聲請人尚有對於資產管理公司所負債務,未經列入調解方案之債權範圍內,亦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在案,故聲請人無法負擔國泰世華商銀所提出之調解方案,因而調解不成立,此有105年1月27日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則聲請人確有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之事實,當堪認定;又查,本件聲請人提出其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臚列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可見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此外,聲請人又查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可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