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1號抗 告 人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