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2號聲 請 人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經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陳資產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貳拾伍萬玖仟壹佰叁拾叁元(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部分482,591元 +余漢瑋部分81,776,542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 定,應徵聲請費肆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破產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破產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