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8號原 告 李書宇 被 告 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