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被 告 蕭振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