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39號原 告 御姿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被 告 蘇振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5 樓房屋)部分,參照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記載之拍定金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元(至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