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4號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萬76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65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6036元,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0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