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2號聲 請 人 蔡景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鈴木健康住宅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