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及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55號原 告 周廣南 上列原告周廣南與被告樽鴻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及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