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87號原 告 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玲 被 告 李正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2,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6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