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31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被 告 采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徐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貳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