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瑞元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丁姝引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被 告 友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柏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6,1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