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11號原 告 孫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