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10號原 告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並未說明因被查封受有無法營業之租金、員工薪資及營業損失為多少錢,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