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10號原 告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 被 告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呈報狀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丁于真